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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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9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7月9日下午3時5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