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郁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郁萱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杜郁萱與 李心榆 均係「天堂M」」線上遊戲之玩家,其中李心榆使用之角色名稱為「藍月」,杜郁萱所使用之角色名稱有「 趙靈兒 」。杜郁萱於民國107年10月6日23時57分許,以行動電話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天堂M」之網路遊戲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角色名稱為「趙靈兒」之角色名稱,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群組成員得以共聞共見之遊戲公用頻道上以「藍月是香爐啦眾人插」文字侮辱李心榆,足以貶損使用該以「藍月」角色為代稱之李心榆之名譽。
二、認定上開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杜郁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李心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網路遊戲「天堂M」查詢登入IP位置電子回函列印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以及上揭聊天室對話內容列印資料。
三、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而「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參照)。
經查,被告所張貼「藍月是香爐啦眾人插」等文字,雖僅係抽象嘲弄,但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含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而為侮辱告訴人之言論無疑;又被告係在線上遊戲「天堂M」之遊戲公用頻道內張貼上開文字,上開公用頻道係屬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自由觀看之網路平台,自合於「公然」之要件無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四、爰審酌被告僅為發洩情緒即於網際網路遊戲平台張貼不雅之文字辱罵告訴人,使不特定人均得以瀏覽,足以貶損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其行為自非可取;惟念在被告坦承僅係以角色代稱相詬並非指名道姓羞辱,告訴人所受精神損害程度較低,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經濟狀況為小康、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前未受有刑事犯罪科刑記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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