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84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榮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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