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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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仁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
6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7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上開裁定業於105年7月26日送達
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
,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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