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俊明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偵字第4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龍俊明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之
不法利益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第四行:「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刑
法第339條之1」。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339條之1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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