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營小字第3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3樓
吳祐吉 住嘉義市○○○路○○號3樓
被 告 簡宏達 住臺南市○○區○○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周信義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