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三八七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准許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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