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