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交簡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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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交簡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交簡字第二五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八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且年輕識淺,因無照駕駛,一時心生恐懼,短於思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坦承不諱,復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態度良好,其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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