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住花蓮市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6,068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官 楊碧惠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
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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