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3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壹仟
玖佰柒拾玖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份: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2,000元x12
  月÷10%=1,44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
  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請求積欠電費:11,979元
三、以上合計為1,451,979元(1,440,000元+11,979元=1,451,9
  79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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