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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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26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尤虹雯 即綺綺飲料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1

26,317元

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95%

2

143,097元

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95%

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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