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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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26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尤虹雯 即綺綺飲料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1
26,317元
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95%
2
143,097元
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95%
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