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庚○○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 林欣醇 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未○○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寅○○代理人 陳志宇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代理人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代理人癸○○債權人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代理人午○○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8年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坐落屏東縣○○鄉○○段527-2、579-14及582地號之土地三筆、位於同段582地號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乙棟、目前實際由個人經營之松育資訊有限公司之生財設備乙批、汽車及機車乙部及對台鳳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新台幣(下同)5,770元,有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下同)98年6月16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9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審酌債務人所有⑴坐落屏東縣○○鄉○○段○○○○號之土地及其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9189號執行事件中業經特別變價程序之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視為撤回執行在案,且第四拍之拍賣底價743,000元已低於第一、二順位抵押債權1,175,433元,故其變賣顯無清算實益;另坐落屏東縣○○鄉○○段527-2、579-14地號土地,其中527-2地號土地面積為5.40平方公尺,另同段579-14地號土地面積為8.70方公尺,二筆鑑估價值為131,700元,有宏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99年6月21日出具之鑑估報告書附卷可稽,惟上開二筆土地有抵押債權人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抵押債權372,521元,審酌上開二筆土地之面積不大變賣不易,又有抵押債權372,521元,顯無清算實益。⑵目前實際由個人經營之松育資訊有限公司之生財設備乙批,經依債權人會議決議之處分方式,經第四次變賣仍無人應買而發還債務人,有臺灣金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98年屏清算子第2號回函在卷足參。⑶汽車及機車乙部,汽車為福特廠牌、汽缸容量1598,西元1993年出廠,而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其中汽車使用年限為5年,上開汽車已使用17年,因此折舊後之殘值已低。另機車依行車執照所示為西元2003年出廠,而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其中機車使用年限為3年,今該機車已使用7年,殘值已低。⑷另有投資台鳳股份有限公司之5,770元,因價值甚微,故無清算實益。
三、至於債務人之配偶,依職權調取其之9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債務人所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有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路352之
5號房屋乙棟(土地為屏東市○○段○○○○號)。惟該房地經本院98年司執4162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其價款並不足清償抵押債權,有本院98年司執416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金額計算分配表附卷可佐,故亦無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可資請求,復查無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四、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本條例第129條於99年6月24日以屏院惠民執宙字第98執消債清5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另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9年4月17日由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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