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受罰人 張良任 右受罰人因原告乙○○等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良任科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金灶~B法官鄭舜元~B法官王昌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