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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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八號__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__午__時__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