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申○○
酉○○寅○○卯○○辛○○辰○○丙○○丁○○乙○○午○○巳○○戌○○戊○己○○甲○○子○○丑○○庚○○壬○○癸○○未○○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零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捌萬零叁佰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佰零貳萬陸仟柒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貳佰陸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捌佰零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零陸拾元,尚欠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雅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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