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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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戌○○
亥○○卯○○辰○○壬○○巳○○丙○○丁○○乙○○申○○午○○天○○戊○己○○甲○○丑○○寅○○辛○○癸○○子○○酉○○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複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被告未○○
庚○○
二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金灶~B法官鄭舜元~B法官王昌鑫右為正本,係照正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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