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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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7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河南省漯河江區人民法院2005源民二初字第200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巫玉媛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