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67號
聲請人乙○○
號5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人民法院2002蕉民初字第008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