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59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市○○路○○巷○號3樓、民國90年11月16日死亡)所有坐落臺北縣新店市○○段地號0398地號土地(面積95.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及其上建物新店市○○段建號00151即門牌臺北縣新店市○○路○○巷○號3樓(面積66.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