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200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3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3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曾慶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