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卯○○被告辛○○
寅○○申○○壬○○丙○○寅○○S○○R○○T○○庚○○己○○甲○○○
樓U○○○戌○○乙○○○酉○○子○○
6號4樓O○○○P○○○巳○○戊○○G○○○丁○○癸○○午○○Q○○
未○
-3號未○鑾丑○○L○○N○○M○○地○○宙○○宇○○天○○亥○○
辰○B○○C○○D○○E○○F○○A○○J○○K○○○○○○玄○○黃○○H○○I○○ 黃翁 却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23,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