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899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SA0000000及MA0000000)2紙未經提示,無從行使票據權利,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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