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32號抗告人甲○○
巷38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九十五年度拍字第一二八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八月四日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止,期滿抗告人應全部清償不得藉故拖欠,又為擔保前開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抗告人除簽發金額三百萬元,到期日為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之本票乙紙交予聲請人外,並於同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三百八十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及債務清償日期均不定期,無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違約金則約定依每百元每日八角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屆期依法為付款之提示,竟不獲付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借據(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依相對人所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所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記載為不定期限。是本件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單以抵押權登記謄本尚無法直接證明。而相對人所提之借據,從外觀明顯可知借據共有五條條款,惟該借據第三條部分竟完全空白,直接從第二條跳至第四條,明顯可見該借據第三條係遭人變造刪除,且該借據外觀上明顯可見至少有兩種完全不同字跡,除第一條及借款人簽名欄及借據日期為抗告人字跡外,其餘部分包括借款期間均非抗告人字跡,該借據不待實體審查,從形式外觀上一望即知存有重大瑕疵,無法據以證明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原法院應依職權予以必要調查,如命相對人提出借據及本票正本以供核對是否與所提影本相符,並勘驗或送請鑑定系爭借據及本票是否經變造或偽造,遽原裁定法院未依職權為必要調查,已證明本件抵押債權是否確已屆清償期,僅籠統以實體關係非非訟程序得加以追究,而准予抵押物拍賣裁定,其認定顯有違誤,爰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程序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四、本院查:抗告人雖以相對人所提借據無第三條條款及字跡不同而主張系爭借據係遭變造及借款未屆清償期,並認為原裁定法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職權予以必要調查,如命相對人提出借據及本票正本以供核對,並勘驗或將借據本票送請鑑定等,惟該借據既已載明借款期間係自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止,外觀上可認已屆清償期,原法院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人所稱借據遭變造刪除,及法院應依職權命相對人提出借據等,均已涉及實體權利之判斷,與非訟事件之性質相悖,俱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是抗告人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彭淑苑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12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福林││225│建││1│13.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12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五│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5│新竹市○○路│新竹市福│住家用、│5│5││││││││││1││││全部│││1│1│二段349巷9號│林段225│加強磚造│8│8││││││││││1││││││││1││地號│、二層│.│.││││││││││6││││││││││││3│3││││││││││.││││││││││││8│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