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二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10.27│95.10.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臺中地檢95年度毒││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137號│偵字第513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282號│95年度訴字第1282號││實│││││審├──────┼──────────┼──────────┤││判決日期│95.12.28│95.12.2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282號│95年訴字第128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1.29│96.01.29│├─┴──────┼──────────┼──────────┤││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備註│執字第2006號│執字第2006號│└────────┴──────────┴──────────┘┌────────┬──────────┬──────────┐│罪名│詐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併科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95.06.16│95年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956號│字第8035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沙簡字第29號│96年度上訴字第344號││實│││││審├──────┼──────────┼──────────┤││判決日期│96.01.30│96.02.14│├─┼──────┼──────────┼──────────┤││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沙簡字第29號│96年度上訴字第3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2.26│96.03.15│├─┴──────┼──────────┼──────────┤││臺中地檢96年度│臺中地檢96年度││備註│執字第3274號│執字第37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