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 陳嘉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展 綜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32,526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700元×26
9.1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632,5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㈡請檢附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㈢請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彩色
照片、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之門牌號碼、稅籍證明與照片、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並請敘明上開建物現為何人占有使用。另請以地籍圖為底稿,繪製分割方案,供本院參辦。
㈣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