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 張美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銘銓林麟松洪智明莊德和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256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7,500元×257㎡×應有部分150/1310=809,2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
㈡、請檢附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㈢、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照片、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登記謄本及照片、地上物之稅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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