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苗簡字第39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魁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39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9年度易字第75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魁寶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李魁寶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作為證據)。
二、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科刑與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苗簡卷第21頁至第23頁),其(入監服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本院考量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入監服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且竊盜為財產犯罪案件,侵害人民財產權,影響社會治安甚大,然被告未能記取教訓,在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即故意再犯本案竊盜犯行,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為符罪刑相當原則,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本案竊盜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竊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0面,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之財產及社會治安已生危害;兼衡被告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被告竊盜所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0面,業經警方尋獲並於民國108年8月11日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見偵卷第81頁),可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姜永浩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宛真到庭執行職務。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6393號被告李魁寶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魁寶曾因侵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4日縮刑假釋出監,於10
2年11月6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7年9月18日前某日,在禾信企業社所有位於苗栗縣公館鄉鶴山村之車輛資源回收場內,以徒手竊取 陳裘莉 所有暫放於該回收場內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0面(下稱系爭車牌),並懸掛於其子 李宇哲 所有之AST-6173號自用小客車上。嗣於108年8月6日,為警在南投市○○○路○○號前查獲懸掛系爭車牌之自用小客車(原車牌號碼00-0000號)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李魁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陳裘莉、 高瑜彣 、李宇哲、 許志芳 於警詢之證述、(三)贓物認領保管單、(四)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表、車輛買賣切結書、貸款相關資料、取回車輛通知書、報廢證明書、行照影本、車籍查詢資料足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聲請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檢察官姜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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