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字第25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統一編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1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興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素惠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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