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告 黃曉蓓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即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亦同此見解。經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標的為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其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共新臺幣(下同)3,795,775元,依前開說明,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95,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朱烈稽
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號碼
解約金或價值準備金
1
黃均偉
ACBD058980
新臺幣245,427元
2
黃文江
黃均偉
ABDBA42250
新臺幣0元
3
黃文江
黃均智
ACBD114340
新臺幣235,522元
4
黃文江
黃均智
ADBDA83380
新臺幣0元
5
黃文江
黃曉蓓
ARN0000000
新臺幣756,593元
6
黃文江
黃文江
0000000000
新臺幣0元
7
黃文江
黃文江
000000000-00
新臺幣1,388,667元
8
黃文江
Z000000000
美金4,628.4元換算約為新臺幣136,168元
9
吳桂珍
黃均智
Z000000000
美金1,001.75元換算約為新臺幣29,471元
10
吳桂珍
黃均智
Z000000000
新臺幣82,772元
11
吳桂珍
吳桂珍
0000000000
新臺幣323,717元
12
吳桂珍
吳桂珍
0000000000
新臺幣302,982元
13
吳桂珍
吳桂珍
0000000000
新臺幣4,717元
14
吳桂珍
吳桂珍
0000000000
新臺幣0元
15
吳桂珍
吳桂珍
0000000000
新臺幣6,416元
16
吳桂珍
吳桂珍
0000000000
新臺幣5,083元
17
吳桂珍
吳桂珍
0000000000
新臺幣86,835元
18
吳桂珍
吳桂珍
0000000000
新臺幣0元
19
吳桂珍
黃曉蓓
0000000000
新臺幣186,983元
20
吳桂珍
黃曉蓓
0000000000
新臺幣4,422元
總計
新臺幣3,795,775元
備註:聲請人於114年7月9日提起本案訴訟,美金以當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42元換算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