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告 黃曉蓓

黃均智

黃均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即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亦同此見解。經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標的為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其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共新臺幣(下同)3,795,775元,依前開說明,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95,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朱烈稽

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號碼

解約金或價值準備金

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份有限公司

黃文江

黃均偉

ACBD058980

新臺幣245,427元

2

黃文江

黃均偉

ABDBA42250

新臺幣0元

3

黃文江

黃均智

ACBD114340

新臺幣235,522元

4

黃文江

黃均智

ADBDA83380

新臺幣0元

5

黃文江

黃曉蓓

ARN0000000

新臺幣756,593元

6

黃文江

黃文江

0000000000

新臺幣0元

7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文江

黃文江

000000000-00

新臺幣1,388,667元

8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吳桂珍

黃文江

Z000000000

美金4,628.4元換算約為新臺幣136,168元

9

吳桂珍

黃均智

Z000000000

美金1,001.75元換算約為新臺幣29,471元

10

吳桂珍

黃均智

Z000000000

新臺幣82,772元

1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吳桂珍

吳桂珍

0000000000

新臺幣323,717元

12

吳桂珍

吳桂珍

0000000000

新臺幣302,982元

13

吳桂珍

吳桂珍

0000000000

新臺幣4,717元

14

吳桂珍

吳桂珍

0000000000

新臺幣0元

15

吳桂珍

吳桂珍

0000000000

新臺幣6,416元

16

吳桂珍

吳桂珍

0000000000

新臺幣5,083元

17

吳桂珍

吳桂珍

0000000000

新臺幣86,835元

18

吳桂珍

吳桂珍

0000000000

新臺幣0元

19

吳桂珍

黃曉蓓

0000000000

新臺幣186,983元

20

吳桂珍

黃曉蓓

0000000000

新臺幣4,422元

總計

新臺幣3,795,775元

備註:聲請人於114年7月9日提起本案訴訟,美金以當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42元換算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