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5號

原告 陳威成

訴訟代理人 陳宥瑋

被告 王三郎

訴訟代理人 王美惠

被告 王文英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萬賢

被告 王志誠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富昌

被告 王晨曄

訴訟代理人 王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二關於土地坐落:彰化縣○○村○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241」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421」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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