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13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郁食品有限公司大和園飲食館間請求給付服
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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