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4號
原 告 金宮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璋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萬3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