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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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631號
原 告 合盛計程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黃志吉
原 告 嚴聰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以諾 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合盛計程汽車行
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4萬69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
69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原告嚴聰結請求被告賠償1萬402
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40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總計原告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