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晁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忠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石泉 、 蘇錦松 、 蘇錦珍 、 蘇黃秀女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偕同向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辦理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00000號(使用執照101港營始字第00015號)之建物保存登記後,交付前開建物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同意書予原告,乃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行為,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