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694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被告乙○○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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