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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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38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智通興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選任丁○○於原告甲○○○對被告智通興業有限公司提起給付票
款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原告對無訴訟能力之被告智通興業有限公司
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因其無法定代理人,如不為其選任
特別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等語。經查被告智通興業有
限公司登記法定代理人丙○○,實際並無其人,有台北市商
業管理處函在卷可稽,足認聲請意旨所述實在,應予准許。
爰選任智通興業有限公司股東丁○○為特別代理人,並裁定
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