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6年度成小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成小字第10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張良帆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成小字第1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鄉○○村○○○街○○號,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成功簡易庭 法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