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77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晉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俊銘
廖玉冰
一、債務人廖玉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俊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