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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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7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即被告與被抗告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