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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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7,714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占用15.52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0,000元)+(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占用22.39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4,799元)=2,537,7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訴之聲明第2項及第3項係附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40元後,尚應補繳24,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