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權利人為「 洪茂蒼 」,債務人為「 余立源 」、「 余黃素珍 」,權利存續期間係民國78年10月6日至79年1月5日,均與登記之內容不符,請提出正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聲請人所提債務人「余立源」、「余黃素珍」於78年10月13日簽發之本票,到期日為79年1月12日,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係登記約定於80年9月20日清償,二筆債權似不相同,請釋明所提本票係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