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7號抗告人即被告甲○○相對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5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9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