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裕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