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25號原告 徐惠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春金 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裁判費暫核定為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考慮是否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確認原告對被繼承人 陳文秀 之繼承權存在」,並加列訴外人 徐陳玉花 為被告,另補正被告陳春金、訴外人徐陳玉花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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