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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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陳元濱
紀欣怡 被告 林慶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彩嫚 被告 鄧永易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日煜 被告 陳易瀚 被告 范佑伸 被告柯○斌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政宗
謝淑雅 被告 蘇興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金福
鄭美惠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簡璽容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