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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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9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玉美
許志偉受刑人黃柏豪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玉美、許志偉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玉美、許志偉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分別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及2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保收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等件在卷可參,堪認屬實,自應將上開具保人2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新臺幣各2萬元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蕭雅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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