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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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248號聲請人 林敏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發票日為102年1月19日,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101年1月19日,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渙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