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1號原告 何奕霈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被告 賴松男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