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51號被告 謝忠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倩玉 間給付贍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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